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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平衡处罚额度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拟修订

  • 中国经济网 郭跃
  • 2021-07-1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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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7月14日讯(记者 郭跃)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

  对于内容修改的原因,一是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二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修改内容包括: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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