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买贵包退”汽车公司事后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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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张瑞岚报道:消费者购买汽车,商定了价款,交了定金,还约定“买贵包退”。事后消费者真的找到了价格更低的同款汽车,销售商却不愿退定金。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汽车公司(化名)违约,应向消费者朱先生退还定金5000元。日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2年10月9日,朱先生向甲汽车公司预订了一辆价格为14.68万元的小汽车,并支付5000元定金。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10月底提车,商家赠送脚垫、香水、油卡等,还特别约定10天内买贵包退定金。10月19日,朱先生在乙汽车公司(化名)买到售价更低的同款汽车,价格为14.58万元,且含防爆膜、抱枕、厂家保养等赠品,双方约定11月9日提车。事后,朱先生向甲汽车公司提出退还定金,但遭拒绝。于是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5000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公司的赠品均为种类物,没有市场统一定价,无法确定赠品价格,不能直接比较赠品价值,且两家公司交车时间接近,没有明显时间差,甲汽车公司也没有举证相距如此近的交车时间与车辆价格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案涉交易中甲汽车公司销售的汽车价格比乙汽车公司的高出1000元,法院认定符合“买贵包退”的情形,甲汽车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向朱先生退回购车定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有些商家为了促销,会宣称“买贵包退”“买贵必赔”,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具体适用条件及违约后果,容易引发纠纷。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买贵包退”规则,应当依约履行。此外,汽车买卖属于大宗消费,事关民生,发生纠纷引发的关注度往往较高。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商家应慎重承诺“买贵包退”规则,如有约定,应当明确买贵情形、退还规则,并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认真了解合同约定,要明确销售金额、付款方式、提车时间、附加条款等。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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