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里程数造假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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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二手车,但是二手车市场的车辆良莠不齐,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今天(12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结的一起涉及二手车里程数造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二手车里程数造假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陈某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牌轿车,价款383000元,之后用车时发现车辆里程表被调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合计1532000元,且要求该公司唯一股东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陈某称,他在用车时发现电瓶没电无法启动,送到维修厂排查漏电原因,发现车辆仪表盘内放置了用于屏蔽车辆行驶里程的线缆,实际里程数9万余公里,安装线缆则变成5万多公里。该车辆里程表被调低4万公里,加装的线缆导致车辆漏电。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向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影响其作出判断和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认为,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蒋某辩称,涉案车辆是其向其他经销商购买,并无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存在调表情况或调表系其所为,他也没有进行调表。里程数误差不等同于重大瑕疵,不能以此撤销合同。他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案涉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平时由其个人使用,与公司无关。原告与其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手车里程数造假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该汽车贸易公司或蒋某是否构成销售欺诈。关于交易主体,车辆转让协议中虽然签字人是原告和蒋某,但蒋某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汽车贸易公司经营事项包括二手车经销,蒋某向原告出售案涉车辆时,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该汽车贸易公司承受,故本次交易主体应为原告和该汽车贸易公司。

关于某汽车贸易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蒋某作为二手车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对里程数有无修改应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某汽车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其出售车辆前理应对所销售车辆的状况进行核查,并如实告知原告。案涉转让协议虽未约定行驶里程,但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状况、影响车辆价格的重要因素,直接关乎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某汽车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调表情况与其无关,未向原告真实全面地提供车辆信息,导致原告决定购买调表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涉案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383000元,并支付赔偿款1149000元;被告蒋某对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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