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雷克萨斯
当前位置:

我国自动驾驶发展迅猛,但是立法相对滞后,亟待规范

  • 联众汽车网
  • 2021-04-13 11:32
顺创调研

就国内而言,现行法律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考虑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规制问题,有些规定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运营等是相排斥的。例如,该法第2条、第16条、第19条等关于车辆测试、机动车拼装、改装以及驾驶证照、主体等规定,就不能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按照该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则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无疑是违法的。另外,该法第76条虽然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但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分担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说是空缺的。

  如何进行自动驾驶车辆立法,确实是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建言。有学者认为,自动驾驶车辆立法伊始步子不能迈得太大,因为在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立法完全放开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让法律成为新技术发展的障碍。有学者认为,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主要涉及监管法、责任法与保险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有学者提出自动驾驶相关立法首先需明确概念,同时要细化网络安全立法,还要坚持保障公众安全优于鼓励产业创新的原则。

  笔者认为,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初始阶段自动驾驶车辆立法除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外,宜粗不宜细。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基于现实之紧迫需要,在短期内很难制定科学合理、详尽具体的立法规定。其次,尖端、前沿的自动驾驶技术之创新与产业发展,需要各利益方共同参与并维护其积极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再次,从国外如美国内华达州、佛罗里达州的立法经验来看,初始立法宜粗不宜细,毕竟自动驾驶车辆上路并运营前所未有,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复杂的新情况,过细的法律规定难以适应新情况以及解决新问题的需要,制约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运营与产业发展。此外,关于自动驾驶车辆立法还应注意两点:一是近期的相关立法要为长远规划预留空间。二是自动驾驶车辆立法需要解决立法模式与立法进路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自动驾驶的研发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各地在研发和发展水平上相差很大,涉及立法模式与立法进路的取向与选择。

  从长远来看,自动驾驶车辆立法应当朝着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迈进。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立法体系,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制度体系、自动驾驶车辆运营制度体系、自动驾驶车辆操作规则体系、自动驾驶车辆保险制度体系、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漏洞防范法律体系以及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等。每种规则或者法律体系均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例如,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就由一般责任主体、特殊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等组成。一般责任主体主要涉及主机生产商、制造商、销售商、软件程序员、用户、互联网企业以及黑客等,需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殊责任主体涉及残疾人、醉驾者、限制责任能力人等,并涉及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动驾驶车辆的责任类型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免责声明:本站登载此文仅出于信息分享,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及其描述,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联系QQ:26887486),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
招募兼职汽车试驾专员,日薪400元

  • 官网二维码

猜你喜欢

官网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