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诉威马侵权案终审获赔6.4亿元

吉利主张的威马知识产权侵权案自2018年开始,历时6年,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2024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书交付给本案的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原告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件的被告是: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吉利控告威马的所有(数量4家)关联公司全部在侵权赔偿有效范围内。

  判决生效后,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如威某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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